(以下為2016年的新聞)
涉案人年約50歲屯門山景邨居民馮女士,2015年9月因在寓所走廊擺放單車,管理公司新昌職員要求搬走單車,期間發生口角。涉事管理公司隨後報警,指馮持刀恐嚇,馮遭持盾牌警棍的警員入屋制服拘捕,警員亦檢走馮女士廚房內的菜刀,列為證物,並起訴馮涉刑事恐嚇。
馮女士今年初獲法院證實清白,在無須答辯下,無罪釋放。馮女士堅稱,當日從未作出恐嚇,反而管理公司職員態度惡劣,自己僅嘗試以手機拍攝對方,當時對方就揚言「有方法告到我坐監」。她批評,警方不問情由直接用武力拘捕她不合理,期間致其出現瘀傷,又以家中有菜刀便當成證據,「咁邊個屋企菜刀唔係放廚房,係咪應該調查清楚先拉人」。
馮女士續指,案發時自己因工傷休養,扣留期間又遭受警員不當對待,要求飲水及如廁均被拒,更一度被拒保釋,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16天,等候精神評估報告。她批評,警方單信一方之詞,在證實薄弱情況仍提起訴,嚴重影響無辜小市民生活,「對方無理取鬧,佢報假案都拉我,呢啲係咪警察嚟」。馮女士事後曾向投訴警察課作投訴,但將近一年仍未完成調查,她要求警方道歉。
梁耀忠指,近期接獲另外兩宗類似個案,警方因為單一方供詞,便打算控告當事人,形成砌生豬肉冤案,憂慮問題已成風。
警方回應稱,投訴警察課已接獲相關投訴,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,現階段不作評論。新昌管理服務公司發言人晚上回應稱,留意到傳媒有關報導,經翻查記錄證實事件是於2015年9月發生,當時山景邨管業處收到住戶投訴指有單車阻塞走火通道,職員處理期間曾要求警方協助,事件之後全由警方處理,新昌無其他資料可提供。
大律師陸偉雄稱,在司法程序中,不同程序及不同部門對證據要求有不同。警方查案期間,有足夠表面證據便可建議起訴;但到法庭審理案件時,則是兩個世界,尤其是刑事案,證據必須達到沒有合理疑點的要求才可定罪,不能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,就指警方輕率提起訴。他又指,事主若感警方處理案件過程不公平,令其錯誤被羈押構成損失,事主可就損失向警方索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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